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科研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已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但由科研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科研单位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高校、科研院所享有科技成果管理的自主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五条 科研单位承担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单列管理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单列管理制度,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流程,探索形成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科研单位应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简称成果单列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建立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会同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条 科研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科研单位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配合科研单位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做好成果台账管理,按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单位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登记情况等。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十条 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对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单列管理台账,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并及时更新。成果属性包括已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成果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成果阶段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研究阶段。无论是否授权,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或无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成果,均标记为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的起始点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且同时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规定的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在标记过程中应当依据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判断: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技术评估报告、对职务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职务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职务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科技成果,应按照“一项一卡”的原则,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录入“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信息卡”,完善“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等内容,并以“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信息卡”为载体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成果单列管理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由成果单列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由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以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等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单位自行审批,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科研单位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与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协同处理机制,及时将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要按照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报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情况),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成果转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并配合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实施细则。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不会造成违法违纪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
第十九条 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定价中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