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计 划管理,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 力,根据《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赣府发〔2006〕16 号)、《江西省“ 十三五”科技创新升级规划》(赣府厅发〔2016〕58 号)的要求,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计划是我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支持在提 升我省科研创新能力,解决我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及 前沿技术问题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
第三条 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计划管理 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取资助人选。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五条 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为我省从事自然 科学、技术开发的中青年科技人才,重点向科研生产一线和企
业科技人才倾斜。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热爱江 西,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发展潜 力、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团结协作精神,专业基础扎实,业绩突出。
(2)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周岁。
(3)本计划分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个类别。学科学术带头人申请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 发明奖) 二等及以上(排名要求前 2 位),或国家科技奖(排名 要求在前 4 位);或已取得博士学位,并主持过两项以上国家级项目,科研成果突出。技术带头人申请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科技产品开发及技术攻关方面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等,并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省杰出青年人才资助计划(青年科学家培养对象计划)获得者验收通过后才能申报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计划。
第三章 申报遴选程序
第七条 本计划纳入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实行。
第八条 本计划遴选程序包括: 网上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审核、网上评审、联席会议审定、公示、省政府常务会审定等。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个类别分开进行网上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审核的申请人采取异地同行专家网上评审 方式,评议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推荐拟资助的人选,提交 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等联席会议审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人选面向全社会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 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建议资助人选名单,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本计划项目资金每年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 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采用以科研项目无偿资助的方式,专
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各级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和政策要求。实施单位要单独建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 号)和 《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13〕84 号)执行。
第五章 管理及验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本计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依据《关 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2015]16 号)文件要求, 项目所在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性管理。省 科技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或违反道 德规范、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省科技厅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款额。
第十三条 本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 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我省或其它原因, 致使研发工 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终止该项目 研究的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核后, 由省财政厅收回结余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动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的, 调入单位应与原单位协商项目实施事宜,协商一致后,报省科技厅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资助结余经费由省 财政厅根据规定商省科技厅按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或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厅组织实施, 可委托有关科技中 介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方式。具体参 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