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构筑良好的人才发展梯队,根据省 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部地区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部署要 求,决定组织实施赣鄱俊才支持计划 ·青年科技人才托举项目(以下简称 “托举项目”),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托举项目旨在充分发挥我省各单位(含中央驻赣单 位)和科技社团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在全省范围内选拔 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我省自然科学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托举项目资助范围:在我省全职工作的自然科学领域优秀青年人才。
第四条 托举项目自 2023 年起,每年开展一次,连续开展六年。每次选拔不超过 15 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每次培养周期为 3 年。托举项目开展第四年, 由省科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评选原则:
( 一)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省重点科技领域重点产业 发展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激励更多青年科技人才发挥聪明 才智、积极投身创新江西建设生动实践,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 二)坚持择优选拔。以实际业绩和发展潜力为重点,采取
竞争性选拔方式,不拘一格发现和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三)坚持引培结合。既面向已全职在江西工作的优秀青年 科技人才,又面向省外(包括海外)全职引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要求全职引进人才在入选确定前完成引进手续。
(四)坚持精准托举。根据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成才需要, 重点在科研选题、设计,参与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向有影 响的国际、全国及省级科技组织推荐任职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时期做出突出业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35 岁以下,女性年龄可适当放宽 2 岁。 同时须在自然科学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础研究方面,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生命科学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科研课题;
(2)在应用研究方面,参与或承担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3)在技术研发方面,参与或承担过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攻关工作。
(三)热爱并致力投身于科研事业,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我省重点攻坚的基础科学领域和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优先推荐。
(四)以下情形不作为托举项目推荐对象:曾被取消被托举 人入选资格者;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省“双千计划”、“赣鄱俊才支持计划”其他子项目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办的指导下,省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推荐渠道。分单位推荐和同行专家推荐两种。
( 一)单位推荐:省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设区市科协、 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本领域 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推荐名额为 3-5 名。申报对象只能通过一个单位推荐。
( 二)同行专家推荐渠道。由本专业领域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具名推荐。每位专家限推荐 1 名。
(三) 申报对象只能选择一个推荐渠道进行申报。
第九条 评选程序:
(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向推荐渠道 提交《项目申报书》(含可量化、可评审、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 标)等申报材料。推荐渠道为单位推荐的,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在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工作单位 同步公示 5 个工作日;推荐渠道为同行专家推荐的,在推荐人选 工作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科协报送申报材 料。每名推荐人选应有不少于 2 名同行知名专家(至少 1 名省外 同行知名专家,不得为原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导师)进行评 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应明确 1 名省外具名推荐专家作为其培养导师。
( 二)形式审查。省科协对各渠道报送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三)专家评审。省科协按照申报人选学科领域,组织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集体研判等方式,提出初步人选。
(四)现场答辩。省科协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现场答辩,确定建议人选。
(五)征求意见。省科协将建议人选名单送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六)社会公示。经组织实地考察合格后,省科协对建议人 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入选资格。
(七)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经省科协党组研究后,报省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托举项目人选所在工作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 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具体实施监管和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 人,按照“权责一致、接住管好”的原则,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对入选托举项目人选, 以科研项目为抓手,融合 项目实施单位、科协组织、培养导师等各方面资源,给予支持和帮助:
( 一)项目资金支持。对托举项目入选者,每人 80 万元标准按 3:3:2 比例分三年给予专项项目资助。
( 二)项目单位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入选者实际,制定 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为入选者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对组 建科研团队予以经费支持,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出国培训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推荐任职、各类重要奖项评比推荐等工作中,同等条件应优先考虑入选者,支持入选者赴培养导师所在单位进修(原则上为一年)。
(三)培养导师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帮助入选者联系选聘培 养导师,并颁发聘书。培养导师对入选者进行专业指导,吸收其 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入选者快速成长。培养导师原则上应具 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同一个培养周期每名培养导师原则上指导 1 名入选者。
(四)省科协积极创造条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遴选培养导 师,开展托举人选与省内外知名专家 “结对子”、与专家对话等 形式多样的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参加省科协举办的学术交流、科 学普及、技术服务等活动;加强与有关学会、项目实施单位以及 托举人选的联络,及时掌握项目实施中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 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托举工作。引导省科协所属学会(协 会、研究会)、各级科协搭建学术成长平台,推荐托举人选加入 相应的国家级或省级学术组织,甚至在有影响的科技组织任职; 组织或推荐托举人选参加国际、国家或全省性学术年会、学术研 讨会、学术论坛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并提供展示科研和学术成果的机会。
(五)托举人选为项目负责人,在培养导师的指导下,充分 利用培养导师平台优势、资源优势、学科优势,依托本单位科研力量组建科研团队,自主设计科研课题,围绕研究方向、学术兴趣,集中精力投入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挖掘创新潜能,提高创新能力,力争早出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资助情况,省科协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 分配意向和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管理,下达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主 要用于托举项目入选者开展科学研究、论文发表、学术交流、聘 请培养导师、科研团队建设、赴培养导师所在单位进修等相关工 作。项目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江西省省级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其中用于科学研究、科研团队建设的经费不低于项目总金额的 70%。
第十四条 培养期内,托举项目入选者发生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资金支持:
( 一)不再从事一线科研工作;
( 二)调离项目实施单位的;
(三) 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四)因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被撤销资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况,省科协及时提出资金收回意见并负责追缴 收回资金; 同时取消被托举人以后年度入选资格。 出现第(四) 款情形的,取消其“赣鄱俊才支持计划 ·青年科技人才托举项目”入选资格,终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在托举项目入选者确定后三个月内, 由省科协、 托举项目入选者、培养导师、项目实施单位四方共同签订《赣鄱 俊才支持计划 · 青年科技人才托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 务书》)。《任务书》 中应明确培养周期内的总培养目标、实施方 案、支持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和年度相应情况等,作为项目日常管理、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托举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年,省科协将进行年 度调研,重点调研项目是否按进度进行、是否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是否能够保证入选者足够研究时间以及实施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等。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的,统筹安排剩余项目资助经费拨付计划。年度报告由入选者撰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协。
第十七条 托举项目期满后 1 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 省科协提交结项报告,对结项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财务报告、项目绩效以及托举项目入选者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科协对托举项目实施工作及托举项目入选者 成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 “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三分之一。托举期间,入选国家级人才的,优先评估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同等优先作为我 省“ 中国青年科技奖”推荐候选人;在“百人远航工程”单独拿 出部分名额进行定向评选;授予其培养导师为优秀培养导师,颁 发荣誉证书。评估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项目结束后存在结余 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对结余资金进 行处理。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将收回结余资金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和推荐单位申报本项目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