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部地区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意见、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教育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和有潜质成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后备力量,提升我省高校人才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夯实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人才基础,按照省级人才计划优化部署安排,从2023年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实施“赣鄱俊才支持计划·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
第二条“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已列入省委、省政府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是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组成部分,下设子项目“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用于支持高校聘任“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
第三条“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岗位聘任制,每两年组织遴选一次,每次遴选20名左右“领军人才”、60名左右“青年领军人才”,高校根据名额设置岗位,公开选聘。“领军人才”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高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青年领军人才”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由高校聘任,
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高校应当重点围绕我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双“一号工程”、“14个重点发展产业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从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与国家及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和“双高计划”相结合,注重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人才倾斜,向自主创新的研发型人才倾斜,向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倾斜,向在站优秀博士后倾斜。除一流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外,设在“双一流”建设高校高峰优势学科、高峰特色学科或潜力发展学科上的岗位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五条“领军人才”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青年领军人才”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聘期均为5年,在聘期内享受经费支持。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领军人才”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充分发挥科学引领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青年领军人才”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2.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八条“领军人才”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富有拼搏进取精神。
5.聘期内原则上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到岗工作,特殊人才由聘用高校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在受聘高校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青年领军人才”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恪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富有团结协作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到岗工作。
第十条申报“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中,业绩特别突出、省内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职称等要求,高校应在申报材料中附说明。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江西省“双千计划”的人才,入选赣鄱俊才支持计划其他子项目非青年专项的人才,以及支持期内的赣鄱俊才支持计划其他子项目青年专项的人才,不得申报。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高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高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人选质量关,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应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一般由7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
第十三条高校应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经高校党委对候选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和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政审后,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出拟入选名单,并分别征求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科协等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对拟聘人选实名提出异议的,由申报高校组织核查并形成意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问题不属实后,“领军人才”拟聘人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聘任人选确定后,高校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聘期内“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校双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管理机制促进江西高等教育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办发〔2021〕29号)的要求,按相应比例承担;“青年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由高校自主安排。
第十八条高校应为“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的成长积极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在聘期内自然科学、工程类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青年领军人才”人选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修,支持“青年领军人才”加入相应学术团队,对接收“青年领军人才”的团队给予支持。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纳入重点联系专家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座谈、交流等活动,举办“青年领军人才”国情研修班,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平台。支持“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项目,做好联系沟通、评审跟踪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高校与“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对“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入选者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1月将考核结果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年度向高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入选者聘期内履职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取消其“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高校对“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校进行期满总结,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期满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入选者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担任高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特殊情况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聘期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撤销其“高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人选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人选审查不严谨、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高校,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井冈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赣教人字〔2013〕56号)、《“青年井冈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赣教党字〔2018〕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